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绩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86********,汉族,高中文化,绩溪县**厂厂长,安徽省绩溪县人,现住绩溪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30分许,汪某某酒后驾驶皖P*****小型普通客车从绩溪县华阳镇会山路出发,至印谭路锦屏路和龙川大道路口路段,遇值勤交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汪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88mg/100ml。2020年5月5日,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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