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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绩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86********,汉族,高中文化,绩溪县**厂厂长,安徽省绩溪县人,现住绩溪县****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30分许,汪某某酒后驾驶皖P*****小型普通客车从绩溪县华阳镇会山路出发,至印谭路锦屏路和龙川大道路口路段,遇值勤交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汪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88mg/100ml。2020年5月5日,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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