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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72********,汉族,党员,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花园**栋**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19时,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花园的家里吃饭饮酒。大约21时37分,汪某某酒后驾驶皖GMG***号小型轿车从**花园出发,沿安徽省铜陵市金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金山路与宝山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量仪检测,汪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血化验,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6.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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