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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5********,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号,住宣城市宣州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浙F*****号“中华”牌小型轿车,从贝林阳江港湾小区出发,当车行至玉山路贝林二小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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