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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现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长城牌小型轿车,在****与*****东50米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因疫情期间,现场未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0.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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