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2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粤C3****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金湾区**镇**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市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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