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39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现住开化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但因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浙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化县马金镇崇化街由北向南方向行驶,22时37分许,行驶至崇化街马西线路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人体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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