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搭载陈某某行驶到成都市郫都区郫花路中信大道路口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5mg/100ml。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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