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20分许,汪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街道**人民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3.30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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