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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广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赣榆县沙河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皖M8****小型轿车,从苏州工业园区**小区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东延路068路灯杆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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