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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7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3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白色利亚纳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东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红阳大街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2毫克/100 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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