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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三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 360733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进城务工人员,家住江西省会昌县********。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9时30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LP***小型轿车,行经本市**区**村附近时发生车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136mg/100mL。同日提取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经永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血液酒精含量1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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