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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28分许,汪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5号小型轿车,由艳湖小区经车城路往湖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本市张湾区湖南路摩登假日酒店路段处时,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9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汪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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