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高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鄂F**539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卧龙大道辅道路段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其不起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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