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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12月4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Z小型轿车,行驶至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城市便捷酒店附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本案的情形符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中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第7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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