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5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麻城市城区金桥大道国税局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所抽取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汪某的证言;3. 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汪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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