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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70********,大冶市**路诊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l。交警将其带至黄石市二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汪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87.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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