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6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本市芙蓉区**饭店饮酒后,于次日2时许,驾驶湘******小车从本市天心区**路**营业厅出发,沿**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路口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1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9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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