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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住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姑苏区**街**号**室)。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本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1月4日、1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H****的小型轿车从本市姑苏区石路老街坊附近出发至桃花坞大街附近停留。次日凌晨4时许,继续驾驶该车辆由桃花坞大街出发,当行驶至惠济桥时撞上路边灯柱,后被民警查获。案发后,尚未造成财产损失。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后驾车的事实。

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值班律师的在场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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