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9****小型汽车,从本市虎丘区通安镇浅山风华小区2幢楼下行驶至小区西门,期间刮蹭到他人车辆和压到绿化带,被保安拦下理论,后将车驶出小区西门几米处停下,在明知对方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小区门口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