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12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2********,汉族,初中文化,贵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路**栋**单元**,住址同上。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29日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2的小型轿车由乌当区经新添大道往大营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添大道南段与中天花园交叉口500米(贵州新华印刷二厂旁)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8月28日4时25分,执勤民警经对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因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执勤民警便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