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街**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工地宿舍,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其冀G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赤城县彩虹桥南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0mg/100ml,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抽取的汪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9.3mg/100ml,汪某某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为初犯、偶犯,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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