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8********,汉族,大专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房**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浙DJ****号小型轿车,从播州区桂花桥街道办小高山牛肉馆停车场往播州区南白城区方向行驶,20时30分,途经包南线2169公里100米(地名:播州区遵南大道交通局)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在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汪某某拒绝呼气检测,其后被执勤民警带至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67mg/100mL。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汪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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