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12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花园**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21点左右,饮酒后驾驶渝**小轿车经储奇门往菜园坝回石桥铺,当车行至渝中区石坂坡立交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汪某某静脉中乙醇含量为127.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车辆指认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查获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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