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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铜梁区**小区**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1日晚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铜梁区公安局后面“张记大排档”饮酒后,驾驶渝AG****小型轿车在挪车过程中与陈某某驾驶的渝AZ****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事发时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6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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