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农民,现住陇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大众牌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陇西县巩昌镇渭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人社局附近路段时被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5.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5.54mg/100ml,再无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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