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滴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41972********,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滴道区**委。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黑G****4正三轮摩托车从鸡西市滴道区8组团出发,沿滴道区电厂路由北向南行驶,后驶入滴道区金街。13时05分,当汪某某行驶至滴道区新华路与华兴街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法医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610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受案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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