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7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路**号院**号。经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9月20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22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5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机动车从新民六路行驶至仁和路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22毫克,系醉酒驾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