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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17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弋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与朋友在义乌市**街道**路**号的**KTV玩,期间其喝了七八瓶小瓶雪花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B8****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2时2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义乌市**路**大道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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