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乡**村**号,住太和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9分许,汪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K*****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太和县城关镇民安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0米处,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95.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汪某某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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