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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9月3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3时45分,被不起诉汪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电动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9.7mg/100ml。执勤民警当即将其带往铜陵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并将其静脉血样和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送往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7.1mg/100ml。其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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