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铜陵市**铜业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皖GW****号小型轿车沿铜陵市铜官区翠湖一路由西向东至凤凰城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10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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