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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1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张家港市**驾校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村(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苏UA****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镇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中路与华芳路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晁某某、左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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