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编号:620502199305106831,小学文化,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人,农民,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5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2时55分许,汪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镇**口处时,被成县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8mg/100ml.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采集的汪某某的血液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检验报道显示汪某某的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89.7mg/100ml。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