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小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3日0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至本市**路**路交叉口西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汪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0.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