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41985********,汉族,本科文化,无锡市**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住无锡市梁溪区**商业广场**单元**室(户籍在无锡市梁溪区**路**号**室)。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酒吧街Future酒吧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9****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解放北路金和大酒店前,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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