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名都**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9时,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车,行驶至南昌县**镇**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0.66/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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