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48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现住杭州市拱墅区**路**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NM****号的小型轿车由淳安县*****路****店驶往淳安县******方向,22时45分许,途经淳安县******路段被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值为139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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