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2********,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队**号,住汉川市**队**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鄂K*****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城隍七一桥出发,行驶至汉川城区和谐路与广场路红绿灯处等红绿灯时睡着了,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执勤民警达到现场后,将汪某某带至城北派出所,并对汪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89mg/100ml。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1.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驾驶证及结果查询单、行驶证机结果查询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从宽处理建议书、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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