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漳县税务局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文彦,甘肃省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3月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J*****的“建设-雅马哈”牌蓝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漳县武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漳县武阳路西桥头“武阳”饭馆休息片刻,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沿武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漳县信用社门前路段处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系初犯,其醉酒程度较轻,醉酒驾驶机动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