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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罪)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Z9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寿县****公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皖DGS28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县寿春镇寿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寿春路与明珠大道交叉口南侧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汪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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