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铜鼓县**乡**村**组**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其位于铜鼓县**乡**村**组的父母家中经常断电,曾多次与港口乡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该事情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2020年8月20日,汪某某见水坪村部对面桥头放有电网改造路线的电缆线,又再次打电话要求港口乡供电所安排人员帮其改造线路,但没有得到同意,于是其决定将这些电线拖回父母家中。中午12时左右,汪某某驾驶其三轮车将型号为AC10KV,JKLYJ,70,942米未使用过的全黑色皮线电缆线装走,并在经过村部食堂时将该情况告知村委人员徐某某、熊某某以及港口乡政府工作人员,徐某某等人对其进行劝阻,但汪某某执意将电缆装回其父母家,并叫冷某某帮其把所有的电缆拉直,因电缆线被强行拉拽,造成多处扭曲,已无法使用。经价格鉴定,汪某某所拿的高压电缆线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853元。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全部损失,且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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