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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汪金龙)(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91988********,汉族,技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栋**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汪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博彩平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利用自身掌握的计算机技术,帮忙研发搭建名为“**国际”的赌博APP平台,并交给接头人实施犯罪活动,后帮忙租借服务器,每月对该APP平台进行维护,从中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赃款,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汪某某作出定罪不诉的决定。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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