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7日,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同年9月3日、11月12日先后二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顾某甲、陶某某与顾某乙(均另案处理)先后在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小区**栋**室民房内开设“福建城”QQ网络赌博群,组织他人以“红包踩雷”方式赌博。期间,赌资数额累计1.755亿余元。
同年11月中下旬,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应顾某甲、陶某某等人安排与赖某某、丰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从事赔付工作并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供“福建城”QQ网络赌博群使用,领取250-550元不等日工资。期间,汪某某共非法获利15000余元。
2019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同年7月24日,侦查机关扣押汪某某缴纳的违法所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顾某甲、汪某某、程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供述;
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解除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涉案15000元扣押决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违法所得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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