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刑不诉〔2014〕2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411221975********,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路**号,现住安徽省来安县**镇**路**号。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为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来安县新安镇永阳西路等地居民家中、来安县新安镇中央大街(原农贸市场)永阳浴室门前车棚内开设的赌场找场地、“看场子”,并从中谋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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