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福建省**县********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4月底期间,黄某某(已另案处理)指使汪某某经营名为“福彩中心”的网络赌博平台,黄某某负责提供网站平台、运营资金等,汪某某负责赌博网站推广等工作,赌资累计约人民币460000元。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发现“福彩中心”的网址无法打开,不能证明其赌博形式;赌博人员未找到,不能证明涉案资金是否属于赌资。故本院认为汪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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