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什邡市**街道**公寓**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3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福松,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刘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多人在自己位于什邡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负责收取抽头渔利所得现金,每日领取工资300元。2020年10月20日,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搜查,当场挡获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刘某某等人及十余名参赌人员,查获赌博工具扑克牌二十副、骰子两颗、赌资10万余元。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获得工资共计2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2400元。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扣押、退缴等涉案款物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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