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镇**村**组**号,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7月9日至8月7日、2020年9月7日至9月28日)。
天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本市九真镇家中提供场地、赌具供夏卫明、董文涛、裴利民、鲁勇等十多人以打麻将“晃晃”、扑克牌“揭三皮”、“牛牛”等方式聚众赌博,并安排人员在赌场内抽头,凡辉在赌场内以放高利贷形式提供赌资给参赌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天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开设赌场参赌人数、涉案赌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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