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刑检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抢劫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汪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东三环**蔬菜批发市场多次采用威胁手段强行低于收购成本价购买**籍被害人的蒜苗。
2.2018年10月24日,犯罪嫌疑入刘某伙同汪某某、周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蔬菜批发市场威胁被害人董某某,强行将其蒜苗出售后未支付董某某货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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