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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现住甘肃省临泽县**镇**村**社,系临泽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所在的临泽县**有限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承包了“临泽2017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第一标段、临泽县城状元御景世家小区内路面硬化及绿化工程、沙河村渠道修筑工程、临泽县黄家湾漫滩渠修筑工程、甘肃京沙食品脱水蔬菜出口厂项目建设工程,上述工程陆续完工与项目单位结清了工程款,该公司仍以部分工程款没有结清,工程亏损为由,拖欠赵天峰等14名民工工资84108元。临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下发整改通知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工资。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付清了拖欠赵天峰等14名民工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84108元拒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积极筹款付清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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