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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攀枝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家住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5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从攀枝花市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宝泰公司)承包攀枝花市全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全盛公司)24万吨/年钛精矿生产项目、攀枝花市事兴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事兴钛业公司)厂房维修的劳务工程,工程地点位于盐边县安宁工业园区。2020年4月至6月,宝泰公司陆陆续续支付工程劳务费给汪某某,并于2020年7月8日将工程结算款26673.82元支付给汪某某,截至该日上述两个工程的费用宝泰公司已全部支付给汪某某。收到款项后,汪某某个人使用几万元,剩余部分用于支付其承包的金江**公司的劳务费。汪某某拖欠甘某某等20余名民工2020年3月至6月工资共计20余万元。2020年6月29日,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以边人社监令字【2020】8号对攀枝花市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整改,在9日内支付民工工资。直至2020年7月9日,汪某某仍拒不执行。2020年7月20日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将案件移送盐边县公安局,盐边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7日决定立案侦查。截至2020年9月29日,我院提起公诉前汪某某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汪某某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承包合同;民工工资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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